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015-06-30  
    为加强对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其他定点城市和涉农收费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市县按《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名录及代码》和《全国涉农收费定点县(市)名录及代码》规定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一)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3个)和大型超市(2个)。
  (二)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中,烟酒、家庭日化用品类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应选择大型超市(2个),衣着类选择大型综合商场(2个),家庭耐用消费品类选择大型家电卖场(2个)。
  (三)城乡居民服务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及其他定点城市、涉农收费定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提供居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每个(类)项目1个)。
  采报价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能基本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各地选定的采报价企事业单位或商场(市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国家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如采价报价定点单位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相近的新的监测点采价,并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同时将更换的新的采报价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重新确认。
  三、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
  (一)监测内容
  1、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食品在零售市场(集市或超市)上的实际成交价格。
  2、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在零售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
  3、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城乡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收取的服务价格。
  (二)监测品种与规格等级
  各种消费品和服务项目具体规格、等级采价要求是: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
  2、在监测目录中未明确品牌(或规格、等级)的品种,各定点城市应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品牌(或规格、等级),并在报表中具体填明;确定的代表规格品应是该品种在当地市场的主销产品。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因市场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确实需要更换代表品品牌、规格的,应在报表的备注栏注明。
  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为旬报,36个大中城市及定点城市于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日价格。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为月报,36个大中城市及定点城市按所监测项目于每月20日采集当日价格。36个大中城市和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次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五、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工作。
  (一)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情况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市场出现的抢购、争购、货源断档等异常性情况要及时做出报告。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兆和迹象时,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机构应按规定立即启动预警工作预案,自动进入预警状态;监测定点单位应每天报告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预测。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形势,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对本地价格形势、各类监测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做出综合分析。围绕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跟踪重大价格政策的出台情况,认真开展专题性的价格分析预测,及时报送给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
  六、报送办法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市县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本省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定点城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直接报送本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连同各定点城市原始数据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七、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以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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