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全国钢材市场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
2015-06-30  
    为加强对钢材价格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钢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单位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按本报告制度要求指定的当地规模大、品种全、管理规范的综合性钢材交易市场,具体承担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二、主要监测内容
  (一)主要钢材品种价格。主要钢材品种价格是绝大多数钢材市场常年进行交易的钢材价格,每期必须按规定品种及规格采集报送价格数据。采集报送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
  (二)其它钢材品种价格。其它钢材品种价格是部分钢材市场非常年交易的钢材价格,各采报价定点单位可根据当期钢材市场实际交易情况,按有交易填报、无交易不填报的原则采集报送。采集报送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具体品种规格见附件二。
  三、采报价定点单位及监测品种的确定
  (一)采报价定点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附件三所列出的钢材重点交易市场名单,经审核后指定为本地区的钢材价格专项监测定点单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组织实施采报价工作。
  采报价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要更换时,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另行选择采报价单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重新确认后实施采报价工作。
  (二)监测品种。监测品种划分为线材、板材、管材、型材、棒材、钢坯、炼钢原材料等七大类,并相应确定若干品种规格,各采报价定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品种规格填报,不得随意更换。
为保持附件一确定的主要钢材品种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每期的价格数据都必须填报齐全,如监测定点单位当期确无某品种规格交易行为发生时,按以下办法采集填报。
  1.临时采集本市场中规格相近的钢材品种交易价格,或采集本地其它钢材交易市场该品种规格的钢材交易价格上报。
  2.本市场规格相近的钢材品种和本地其它钢材交易市场该品种均没有交易时,填报本采价点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连续三周以上(含三周)填报上期价格的,应及时报告情况。
  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周报,采取各采报价单位直接报告方式,各采报价单位应于每周三下午16:00之前将前一天采集的价格数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同时报送。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如钢材市场出现集中抢购、突发性价格大幅度上涨等异常波动时,各地价格监测机构及采报价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
  五、监测分析预警
  各省、区、市价格监测机构在组织实施钢材价格监测报告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本地区钢材市场价格的调查分析,重点调查分析钢材价格变动原因、变动趋势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地区钢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调查巡视,注意监测发现钢材市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报告情况和提出预警建议。
  六、报送办法
  为提高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各钢材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的价格监测数据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省、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每月上报一次钢材价格分析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省、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及采报价单位反馈全国钢材市场价格信息情况。
  七、考核与检查
  钢材价格监测质量工作列入各地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检查内容。为严格执行钢材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应依据《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制度规定,对各地钢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加强对各采报价定点单位价格采集报送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并做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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