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全国主要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015-06-30  
    为加强生猪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其他畜禽产品及饲料原料价格情况,做好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指定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按《生猪、鸡蛋和饲料价格监测定点城市名录》和《生鲜乳价格监测定点省及定点单位名录》规定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一)生猪、鸡蛋出场价格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以下简称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分别选择2-3个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代表性的大型生猪、蛋鸡养殖企业为采报价定点单位。定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分别选择2-3个中小生猪、蛋鸡养殖场(户)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二)仔猪、母猪、雏鸡销售价格
  36个大中城市和定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别选择1-2个生猪繁育场(种猪场)和蛋鸡孵化场或仔猪、母猪、雏鸡交易市场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三)饲料购进价格
饲料购进价格采报价定点单位与生猪、鸡蛋出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保持一致。
  (四)原奶收购价格
  10个生鲜奶主产省分别选择2-3个乳制品生产企业或生鲜乳收购站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各选定的采报价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主要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减或更换时,应按本制度要求另选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企业为新采报价定点单位,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三、监测品种和指标
  (一)监测品种。监测品种为仔猪、生猪(育肥猪)、母猪、雏鸡、鸡蛋、生鲜乳和玉米、豆粕、麦麸等,具体品种及规格等级见《主要畜禽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二)监测指标
  1、饲料购进价格:采集生猪、蛋鸡养殖企业距采价日最近一次购进的玉米、豆粕、麦麸等饲料价格。
  2、生猪、鸡蛋出场价格:采集生猪、蛋鸡养殖企业育肥生猪、鸡蛋的销售价格。
  3、仔猪、母猪、雏鸡销售价格(成交价格):采集生猪繁育场(种猪场)和蛋鸡孵化场或交易市场仔猪、母猪、雏鸡销售(成交)价格。
  4、生鲜乳收购价格:采集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向奶畜养殖场(户)收购的原牛奶价格。
  四、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为周报,每周三采集当日价格;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于采价当日12时前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本省价格监测机构;其他定点市县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于采价当日12时前报送本省(自治区)价格监测机构,省级价格监测机构核实、汇总后于当日17时前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五、价格监测分析与预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认真实施好本报告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当地生猪、蛋鸡存栏等生产情况的调研,做好对畜禽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及成本收益的分析报告工作。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发现的疫病、争购和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要及时作出报告,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市场巡视工作,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预警。
  六、考核评比
  为严格执行本报告制度,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规定,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并做好考核结果通报及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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