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015-06-30  
    为及时监测反映成品油、煤炭及其他能源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 监测报告单位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以下简称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在辖区内分别选择的定点城市(1个)价格主管部门。原煤和焦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陕西等10个煤炭主产省(自治区)及秦皇岛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他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 采报价定点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以及其他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选择采报价定点单位的具体要求是:
  (一)成品油采报价定点单位
  36个大中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在36个大中城市外选择的定点城市,分别选择3家加油站和1家大宗用油企业为采报价定点单位。加油站要求选择石油、石化系统和系统外加油站各1家(当地如无某系统加油站,可不选)。大宗用油企业要求选择本市除加油站外用油量较大,并直接从当地中石油或中石化公司批量购进成品油的企业,具体企业类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煤炭和焦炭采报价定点单位
  10个煤炭主产省(自治区)每种原煤各选择2家大型煤矿或煤炭生产企业(集团)作为煤炭采报价定点单位(本省确无生产或产量较小的品种可不报,不同品种可选择同一煤矿),各选择2个焦炭生产企业为焦炭采报价定点单位。秦皇岛市选择秦皇岛港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所选择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应为本省(自治区)有一定生产规模,产量较高的煤矿和焦炭生产企业。
  (三)其他能源采报价定点单位
  36个大中城市每个品种选择一个企业终端用户作为其他能源采报价定点单位。
  各地选定的采报价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全国能源采报价定点单位。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可另选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企业为新的采报价定点单位,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重新确认。
  三、 监测品种和指标
  监测品种为汽油、柴油、煤炭、焦炭、电力、天然气和煤气。成品油监测指标为加油站和大宗用油企业距采价日最近一次购进成品油的购进价格(不含运费),加油站不含清洁剂和包含清洁剂的零售价格。煤炭监测指标为煤炭企业售煤坑口价、车板价和平仓价,需要区分重点合同价和一般市场价。其他能源监测指标为终端用户购进价格(不含运费)。
  四、 采报价时间及上报办法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采价。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
  成品油价格监测数据由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定点城市(每省、自治区1个)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于采价日当日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本省价格主管部门;煤炭价格监测数据由选定的煤炭企业于采价当日上报本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报汇总后于采价日次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其他能源价格监测数据36个大中城市于采价日当日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本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须经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如遇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和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的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
  五、 监测分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能源价格采报价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成品油市场波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出现争购、抢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加强对能源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的调查,做好价格分析预测工作。在上报价格数据的同时要上报简要的文字分析,概述当地的能源供给、需求和价格变化趋势。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能源价格做出专题分析,并及时上报。
  六、 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国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常执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地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
  • [字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