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015-06-30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做好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监测范围为城市主城区和近郊区,监测具体品种规格详见《房地产价格监测品种目录》。
  (一)土地出让价格
  监测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二)房屋成交价格
  监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和进入房屋市场交易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格。按照《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三)房屋租赁价格
  监测房屋租赁市场成交价格。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月报表》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四)房地产价格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土地、房屋交易机构及房屋中介机构。
  各监测城市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信息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项目的确定与更换
  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选取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有产权登记职能的土地、房屋交易中心(市场)为土地、新建商品房价格监测点;选取3家以上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房屋中介服务公司作为二手房、房屋租赁价格监测点。选取的监测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的,要重新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四、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季度,报告周期为季报,每季度采集当季市场成交价,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上报;房屋价格监测和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月度,报告周期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
  五、考核与评比
  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对价格监测点的指导,做好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情况全面、准确及时效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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