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015-06-30  
  为及时了解国内期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掌握期货市场价格动态,正确分析预测国内期货市场价格变化对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引导生产和消费,制定本制度。
  一、期货市场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组织实施单位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做好指导监督具体工作。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期货交易所,确定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为本报告制度的监测定点单位。增加新的期货交易机构,需要增加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按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测定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采报价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监测报告接收单位。
  二、期货市场价格监测主要内容
  (一)监测品种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品种为期货交易所上市经营的期货品种。已确定的监测定点单位的采报价品种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小麦、棉花;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玉米、大豆、豆粕;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
  如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因情况变化增加或撤消时,采报价品种应自动增加或撤消。
  (二)监测品种规格及计价方式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品种的规格为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规定的期货合同规格,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期货要区分填报。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品种价格以人民币元 / 吨为计价单位,交易量、持仓量以手为单位,成交额以万元为单位。
  (三)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本报告制度以日报为主,每日16时前采集报告当天各监测品种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额,以及每个进入交割期合约的交割量等。同时,应按上述内容于每周一和月初报告上周和上月的情况。如遇节假日,交易所休市等情况,顺延采报价。
  为确保期货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将本期货市场上市品种价格填报齐全,若选择的监测品种报告期内无竞价行为发生时,应填报监测品种上期价格,并在备注栏标明。
  (四)监测报告内容
  为保证本报告制度与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统计方式与信息传送手段衔接,更好地反映期货市场与现货的趋势,定点单位应将每日、每周、每月的每个合约行情填报齐全,并将交割期合约、主力合约(交割期为三个月)及半年期合约的价格数据汇成时间序列一并上报。
  (五)监测报告方式
  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本报告制度附件一至附件三规定内容以及上述第四款所规定的报告内容,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省或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
  三、期货市场价格分析预测
  有关省、市价格监测机构及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期货市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重点分析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原因,预测后期走势,以及分析国内现货市场的影响等。当期货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异常情况时,期货市场所在地价格监测机构应随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可与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定期地举办期货市场形势分析会,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测、分析、预测工作。
  本报告制度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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